受理条件
1.行驶证复印件。
2.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原件。
3.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原件。
4.承运人责任险抄件。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月2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公布)第八条: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使证件。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