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项目建设用地位于金昌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2.一般建筑工程类建设项目,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管线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三供一业”改造项目,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的;临时建设项目,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编制完成的建设项目。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3.《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1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在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及其具体建设时序。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进行施工许可和房屋预售许可。